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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及时验货引发买卖纠纷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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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23 18:50:57 作者:季燕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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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原审被告戴用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华忠货款20622元。
被告戴用超从原告华忠(个体户)处购买由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7万余元电线电缆,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在随货的“信封”上标明了该批电线电缆的数量、规格。收货后,被告支付货款15万余元,尚欠价款20622元未付。戴用超于2006年7月27日打一张欠条给原告华忠,表示于2006年8月27日偿付该款。被告戴用超将该批电线出售给案外人宿迁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房地产公司)在青华花苑工程中使用。2006年8月30日,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技术监督局)发出(宿)质技监罚告字(2006)第09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判定强盛房地产公司所使用的100卷(进价为172元/卷)227IEC01(BV)2.5㎜2“五枫”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的标志、导体电阻、绝缘机械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并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拆除已安装的不合格电缆,并使用合格电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等值罚款17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规格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案中,原告提供给被告的100卷227IEC01(BV)2.5㎜2“五枫”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该电线电缆的使用人受到了1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导致被告的部分货款无法收回。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故被告对原告出售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缆价款17200元,有权拒付,但被告对剩余部分价款应予偿付。故判决:一、被告戴用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华忠款34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华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销售过“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缆给被上诉人;2、强盛房地产公司在青华花苑工程中使用的不合格电缆与上诉人没有关联性,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标的物是合格的;3、技术监督局对强盛房地产公司作出的是“行政处罚告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法院依被上诉人戴用超的申请到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向本院提供货物的销售单载明:购货人为华忠,地点是宿迁市批发市场,商品与戴用超提供的信封上载明的商品相同。2006年7月24日,技术监督局依法向戴用超送达了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认定:样品经检验,标志、导电电阻、绝缘机械性能不符合GB5023.3-199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戴用超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未要求复检。2006年9月8日,技术监督局作出(宿)质技监罚字[2006]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拆除已安装的不合格电缆,并使用合格电缆;2、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强盛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处罚决定。2007年6月7日,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依法作出(2007)宿中非诉行审字第0056号行政裁决书,裁定:申请人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宿)质技监罚字[2006]第0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0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目前,该17200元罚款已经执行到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争议的电缆是否是上诉人出售给被上诉人?2、被上诉人未及时复检货物是否仍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数额支付上诉人货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单看,该销售单明确载明:购货人为华忠,地点是宿迁市批发市场,商品与戴用超提供的信封上载明的商品相同。故应认定争议的电缆系上诉人华忠出售给被上诉人戴用超的。由于戴用超与华忠结算货款时,已经知道华忠出售的部分电缆被技术监督局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既没有将该事实告知华忠,也没有向技术监督局申请对电缆进行复检,并仍然与华忠结算货款,且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应视为戴用超认可华忠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戴用超的上述行为导致华忠丧失要求复检的权利,其对纠纷的引起存在过错,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戴用超承担。其次,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买卖电缆的质量问题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作为买受人戴用超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戴用超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将电缆再次出售给强盛房地产公司用于工程建设中。由于该批电缆已经被实际使用,最终的实际损失尚无法确定。被上诉人若有证据证明其最终的实际损失,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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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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