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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首例银行不良信贷记录纠纷案纪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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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8-30 10:03:20 作者:陈坚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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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南京一位年轻的女经理,莫明其妙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这直接导致她无法获得各个银行的贷款,女经理称自己被冤枉,请求银行删除“黑名单”,而银行却说,他们按规定办没有错。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案件聚焦:所有银行都不给她贷款
江琳是南京江宁一家机械进出口公司的部门经理,工作认真负责的她深受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2006年5月,眼看着单位附近的房价越来越高,江琳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可就在她办完所有前期购房手续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她在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时候,被银行方面一口回绝,这让江琳很纳闷:自己明明各项条件都符合,怎么会被拒绝呢?在她一再追问下,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她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办理贷款。
“黑名单”就是银行对有不良信贷记录的人名单的一个汇总,一旦上了“黑名单”,就意味着个人信用已经降到了最低点,银行不会再给其任何放贷了。
自己从没有贷过款,也没有委托任何人贷过款,怎么会有信贷不良记录。江琳更纳闷了。她一连跑了几家银行要求贷款,都被无情拒绝了,因为这个“黑名单”是跨行联网的,无形之中,她成了所有银行的“不受欢迎的人”。
一肚子怨气的江琳为查清真相,来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异议查询,很快结果出来了,她的不良信用报告是位于江北的南京某银行报上去的,她当即赶到这家银行讨个“说法”,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告诉江琳,这是她2002年2月6日在他们这里办理个人综合贷款32000元造成的,在她的这次贷款中,竟有7次逾期还款的记录,虽然钱已经还清了,但不良信贷记录已经产生,他们就按照规定报了上去。
对此答复,江琳感到不能接受,她再三仔细回忆,自己从未贷过款,更没有来过这家位于江北的银行,不可能存在所谓7次逾期还款的记录,她要求银行立即删除自己的不良记录,但立刻遭到银行的拒绝,理由是“我们也是按照程序办事,不能说改就改”。
协商不成,贷款也办不了,江琳心急如焚。无奈之下,今年2月,她将这家银行告上南京市浦口区法院。
7次欠贷的人是谁
2007年4月,南京市浦口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也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江琳称,2006年6月,她在南京经纬房地产公司买房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时发现自己的名字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不能办理贷款了。但自己从未在任何一家银行贷过款,也从未委托任何人贷款,为此她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异议查询,在该行征信处的帮助下,查到原告的这份不良信用报告是某银行报送上去的。后原告经过了解,上述贷款系被告南京某银行高新支行所贷,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取消原告的不良贷款记录,被告拒绝。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原告正常贷款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故诉至法院。
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取消原告在银行的不良贷款记录,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元。
对此说法,被告方却不认同,他们辩称,被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对原告的身份证、户籍资料进行了审查,银行已尽到审查的义务;原告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造成银行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记载,这是原告本人行为所致,与被告无关;逾期记录的记载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原告诉称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江琳到底有没有在这家银行办理过个人贷款并由此产生7次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这成为本案关键所在。法院当即要求银行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但这家银行只提供了江琳办理贷款时所用的各项材料的复印件,而相关监控录像却早已删除。
“银行借据上有她的亲笔签名,这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告方拿出了“杀手锏”。
而江琳却一口否认,“这不是我的字迹,我没有签过这个,我要求进行笔记鉴定!”
考虑到笔迹真伪在这起蹊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法院同意了江琳的申请,很快笔迹鉴定的结论出来了:上述材料中“江琳”二字不是江琳所写!
法院还她清白身
事实终于清楚了,原来是有人仿冒了江琳的签名办理了贷款,而银行方面审查不严,向这个“克隆人”发放了贷款。
据此,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现被告出示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开户凭证中“江琳”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且被告虽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但无证据证明其已与该复印件的原件相核对。故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间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取消其名下不良贷款记录,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属合理,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办法,被告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名下的不良贷款记录进行更正,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以口头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因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7年7月,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某银行南京高新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正原告江琳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因2002年2月6日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而产生在江琳名下的逾期还款记录,为江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法院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该行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期说法:黑名单谁说了算
案件审理结束后,本案的主审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此案,她认为银行的一系列做法值得反思。相关监控录像资料被删除,办理贷款时所用的各项材料只有复印件,审查不严导致他人仿冒签名骗办贷款,这一切直接导致了银行的败诉。这起案件的宣判给相关部门提了个醒,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在上报“黑名单”时,更要慎之又慎,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据了解,本案是南京首例银行因不良贷款记录错误而被市民告上法庭的案件,但此类“黑名单”案件在外地早有发生。北京市民包某因购房向某银行贷款41万元,还款采取委托扣款方式,授权银行每月从该账户上扣款。后来由于银行电脑升级,导致包某开立的账户号码变更,银行此后未再扣款。而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已记载了未还款的不良历史记录。2006年9月,包某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承担未能扣款的主要责任,判令银行撤销包某的不良还贷记录。
“南京市的这起案件虽然和北京的案情不一样,但却反映了相同的问题,‘黑名单’到底是谁说了算?”南京一位熟悉此案的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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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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