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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陈某之妻是原告还是被告?

http://www.dffy.com 2007-9-6 18:31:56 作者:金永南 徐淑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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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7年2月21日,被告倪某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在公路上行驶时,与对方向陈某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该车后乘坐其丈人沙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和沙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某和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沙某某无事故责任。为沙某某的赔偿问题,沙某某的继承人沙某某之妻及女儿即陈某之妻以倪某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倪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陈某之妻表示放弃对陈某财产的继承。

  [分歧]

  本案陈某之妻是原告还是被告,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之妻应当作为被告。理由是陈某是致死沙某某的侵权人之一,现陈某已死亡,那么,其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其在诉讼中表示放弃对陈某遗产的继承,但放弃继承不能免除其清理遗产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之妻应当作为原告。理由是陈某之妻是沙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赔偿的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其他组织。本案陈某之妻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与陈某之妻有着利害关系,因此,陈某之妻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陈某之妻虽然有义务清理陈某的遗产,并以遗产为限承担赔偿沙某某继承人的责任,从这一点上看,陈某之妻应当作为被告。但是,在同一案件中,一个当事人是不可能既当原告又当被告的,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之妻选择作为原告,因此,法庭只能将其作为原告,而不能列为被告。

  三、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原告未对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其作为被告,除非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而本案属一般侵权纠纷,如陈某未死亡,那么,原告也可以不将陈某列为被告,而只告倪某某一人。因此,在原告未将陈某之妻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追加陈某之妻为被告。

  四、本案实体上当如何处理?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倪某某和陈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倪某某和陈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两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原告不将陈某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应当视为原告对陈某应当赔偿的份额的放弃,故倪某某只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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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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