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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过上夫妻生活能否请求民事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7-9-6 18:36:07 作者:陆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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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4日,产户张萍住进了江苏海门市中医院待产,医生为张萍进行了检查,次日医生又为张萍进行了硬膜外麻醉后剖腹手术。孩子生下来了,可手术后的张萍却出现异常反应,她的双下肢感觉麻木不仁,而且此症状越来越加重。经检测,张萍的双下肢肌力为0级。患者夫妇万分焦急,中医院医生也深感不妙,便马上将患者转入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经该医院诊治,张萍肚脐上三指以下感觉消失,双下肢瘫痪,深浅反射消失。也就是说,患者张萍的下半身已丧失知觉,她将终生成为一个截瘫病人。

  患者张萍和海门中医院的医疗纠纷,经过海门法院的一审和南通市中院二审,此案早已结案。此案虽然结案,但张萍的丈夫阿刚则认为:自己是一个有着正常生理能力的男人,而妻子张萍现已成为下半身失去知觉的截瘫病人,这意味着自己将终生不能和妻子过性生活,从而使自己造成了重大的精神损害。遂将海门市中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海门市中医院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庭审中,被告海门市中医院辩称:第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而性生活受到侵害不属于该法律规定的范围。精神损害范围比较宽广,上升到民事赔偿,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给予精神赔偿。中医院认为性生活受到侵害,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有两个,一个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另一个是如果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死亡的,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本案医疗受害的是原告的妻子,而不是原告阿刚本人,故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主体资格。要求法院驳回阿刚的诉讼请求。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刚诉称因中医院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妻子截瘫,从而使其性生活受到影响。但根据法律规定,性生活权利并未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成为一项民事权利,只能认为原告阿刚因妻子瘫痪不能过性生活而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而且,阿刚主张的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害,即由于妻子瘫痪而不能过夫妻性生活所产生的精神痛苦,此损害系反射性精神损害。现行法律关于反射性的精神损害,只有在发生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这一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作为例外的情形,给予死者近亲属以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法院认为,阿刚要求海门市中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请于法无据,难于支持。遂于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阿刚的诉讼请求。

  (文中自然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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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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