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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涨了 法律不支持卖房者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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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7 20:50:21 作者:陆驰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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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海门市市区的刘美的房屋面临拆迁了,2003年9月,刘和开发商订立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刘美因自然分户享受60平方米的拆迁面积。刘美本来有一套房产,她想将这60平方米的拆迁面积出卖给他人,好赚点钱。一年后,购房户陈明得知此消息,便与刘美联系,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将60平方米拆迁面积加上按规定享受的80平方米的人口面积,分别以每平方米155元和每平方米105元的价格转让陈明。并约定:该房产户主名字先写刘美的丈夫倪伟的。而购房时由陈明出资,发票由陈明保存,待后再办过户手续。
协议订立次日,陈明便如约交付给刘美转让费17700元。随后又按上述面积向开发商购买房屋,并交付了16余万元房款。因此房屋是转让的,付款方必须写原房屋户主的名字,故款虽然是陈明付的,但购房发票上付款方写的却是刘美的丈夫倪伟的名字。而发票由陈明保存。2006年7月,陈明凭发票和拆迁面积办具“所有权人”为倪伟的房产证。
随着近几年房价急剧上涨,倪伟夫妇后悔当初将房产转让,企图毁约。因此,任凭陈明多次要求刘美依约将上述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但一直未能如愿。因为房产在倪伟名下,主动权在倪伟夫妇手里。无奈,陈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倪伟夫妇履约。
开庭时,被告倪伟夫妇拒不到庭,法院只得缺席审判。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拆迁面积和人口面积,实际上是拆迁户依相关规定享有的购房时可据以计算的优惠性利益。有关拆迁户以交易方式实现该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原告陈明支付全部房款,并以被告倪伟的名字办理房屋产权证,符合约定。其目的在于获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以实现上述交易的预期利益,并不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和目的。故本案被告倪伟夫妇应该依协议约定,为上述房产最终登记至原告陈明名下予以配合和提供协助。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8月初,海门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倪伟、刘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办理将某幢某室137.05平方米住房一套及与之配套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登记至原告陈明名下所需的全部登记手续。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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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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