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离婚引出借贷纠纷案

http://www.dffy.com 2007-9-20 6:24:09 作者:黄清山 来源:东方法眼

    绿  


  近日,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离婚案件引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今年3月28日,李某甲(化名)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其胞弟李某乙(化名)的离婚诉讼庭审中,李某甲称:李某乙于2006年2月17日向其借款60 000元做生意, 事后补开借条一张,李某甲多次催收无果,遂要求李某乙夫妇偿还借款。李某乙妻子张某(化名)当庭认为,该借款事实不属实,借条系伪造的,于是,李某甲在该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前,以其前述理由和主张,将李某乙与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经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7年2月27日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乙于2007年2月16日向李某甲出据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在2006年2月17日李某乙借到李某甲人民币陆万元正,当时未写借条现补打一张。借款人:李某乙 2007年2月16日”。

  法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均称该借条系事后补开,而借条上无张某的签名,有悖生活常理,且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李某乙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和,矛盾较深,故该借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李某甲与李某乙、张某之间存在六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甲要求李某乙、张某偿还该借款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借款给有配偶的一方当事人时,最好让当事人夫妻双方知悉,并让债务人夫妻双方在借据上签名或捺印认可。仅有债务人夫妻一方在借款现场时,债权人应当场做好借款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并于事后及时完善债务人夫妻另一方在借据上的签名或捺印,以期最大限度实现自身的债权。另一方面,在认定因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时,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防止少数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查看黄清山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离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2008-8-1 19:26:52)
· 80后独生子女的婚姻围城 (2008-7-23 21:01:41)
·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现象剖析 (2008-7-12 9:56:35)
· 一个法庭二年半来离婚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2008-7-12 9:37:19)
· 正确理解《婚姻法》第32条中关于分居时间的规定 (2008-7-9 19:15:50)
· 浅谈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 (2008-7-1 19:54:38)
· 外来务工者离婚上升 离婚案件出现新动向  (2008-6-25 16:16:21)
· 近年来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2008-6-14 15:07:58)


上一篇:好心免费让人搭车 出事仍需承担责任 (2007-9-19 12:15:02)
下一篇:股东会决议“可以同股不同权”? (2007-9-20 10:50:1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