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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官司为何这样判?

http://www.dffy.com 2007-9-20 10:51:03 作者:刘娅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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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6年12月21日区机关事务管理处决定免去了张某的招待所所长职务后,张某既未到区政府招待所上过班,亦未与区政府招待所签订过聘用合同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机构改革等,区政府招待所现否认与张某存在事实的聘任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与区政府招待所之间对人事关系是否存续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能够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即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或事实聘用关系应当是明确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还规定,相关的争议在程序上应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仲裁机构先行裁决,在实体处理上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除非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
  因此,张某在其人事关系是否存续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受案范围均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驳回张某的起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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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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