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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942元”错写成 “9420元”之后举证责任由谁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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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9-25 20:17:07 作者:甲乙 民亦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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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沭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在收取购房户刘超房屋维修基金时,收款人错把“942元”写成“9420元”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驳回刘超要求退还多收维修基金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改判沭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刘超8478元及利息763元。
2006年4月8日,沭阳县章集社区居民刘超,男,41岁,和沭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面积为94.16平方米、每平方米1413.6元商品房一套。同日,沭阳某房地产公司出具购房财务结算通知单,内容为:“购房财务结算通知单,买受人姓名:刘超,买受人购买东方明珠城4栋405室,建筑面积94.16平方米,原单价1488元/平方米,金额140110元。折扣后单价1413.6元/平方米,金额132704元,……维修基金10元/平方米,金额942元。……买受人签字,销售员签字”。2006年5月3日,刘超按通知单交付房款132704元和维修基金942元,但沭阳某房地产公司开据的房屋维修基金收款收据写成9420元。后刘超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沭阳县某房地产公司按维修基金所出具的数额退还8478元及利息。
沭阳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房屋的面积为94.16平方米,房屋维修基金应为942元,原告是明知的,被告财务人员收取他人的房屋维修基金均为每平方米10元,虽然被告的财务人员将数额错写成9420元,但实际收取原告942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8478元,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今年5月,沭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超不服,上诉到宿迁中院称,一审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上诉人提供的维修基金收据载明的维修基金为9420元(大小写一致),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维修基金为9420元,被上诉人如果主张系书写错误,应承担举证责任。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维修基金收据为被上诉人所出具,该收据载明被上诉人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为9420元,且大小写一致,至此,上诉人对其主张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为9420元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主张实际收取上诉人的房屋维修基金为942元,收据上金额9420元系误写,因此,举证责任应转移由被上诉人承担。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其在第二天发现收据有误,即打电话给上诉人,要求其更换收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反,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了电话查询单,证明其未与上诉人联系。被上诉人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其交给被上诉人的房屋维修基金为9420元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予以采纳。被上诉人多收上诉人房屋维修基金8478元应予返还,并应支付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利息763元,少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审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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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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