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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玩耍打伤同伴眼 赔偿损失六万多

http://www.dffy.com 2007-9-28 19:20:28 作者:杨丽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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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一起一般人身损害纠纷案。伤者小昕获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7604.57元。

  小昕系无锡人,就读于某中心小学。2006年5月21日下午6点许,小昕亦在自家楼下玩耍,正在玩的兴致勃勃的他,却不知灾难正向他靠近,就在这时传来了一声惨叫,小昕被一同来玩耍的小森用石子击中了右眼,致其右眼受伤。嗣后,闻讯赶来的父母报了110,当晚21时05分,当地派出所对小森作了询问笔录。小昕受伤后至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3 608.89元和交通费人民币403.5。2006年9月29日,小昕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是小昕右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其营养期30天,护理期45天在合理范围内。小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森赔偿108505.89元。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公开审理,认为:小昕、小森都是未成年人,在一起玩扔石子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或者监护人应当予以阻止,故双方的父母对小昕受伤均负未尽监护义务的过错。两个孩子在一起玩耍时造成小昕受伤,故小森对小昕的受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因小森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应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昕对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其造成小昕右眼受伤的事实,应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如下:小森的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小昕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760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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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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