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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无辜者垫背 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19:50:50 作者:田春勇 高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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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发生后,肇事者驾车逃逸,本无辜的第三人被认作肇事者,并垫付了医疗费用,肇事者找到后,受伤者却拒不返还第三人垫付的医药费。10月11日,记者从海安法院获悉,此案已经该院调解审结,被告金某同意在年底前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尤某垫付的医药费8376元,该院认为,金某不返还垫付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2007年2月21日下午6时许,许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曲塘镇银树村10组地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金某相碰,致金某跌倒受伤。见金某受伤,许某不仅没有赶快停车对其施救,而是驾车逃离了现场。不一会,本案原告尤某刚好也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经该处,与金某倒在路上的自行车相碰后跌倒,尤某自己也跌倒受伤。2007年3月6日,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许某、尤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尤某承担自身损失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由于肇事司机许某无法找到,无辜的尤某被认作肇事者,并在公安机关处理纠纷过程中,为金某垫付了医疗费8376元。在许某被找到后,尤某即要求金某归还垫付的医药费,却遭到金某拒绝,金某说要等到许某的赔偿款到位后,才将钱还给尤某。尤某觉得自己又不是肇事者,而且自己还受伤了,现在肇事者找到了,金某于情于理都应先返还他垫付的医药费,遂诉至法院。

  法官评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其中,受利益方称受益人(债务人),受损害方称受损人(债权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直接规范不当得利的条文屈指可数,但间接有联系的条文不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一是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三是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的原因。此案中,金某取得并不是肇事者的尤某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即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尤某作为受损者,享有要求受益人金某返还取得利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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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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