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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证过期”本应免责 保险公司缘何败诉

http://www.dffy.com 2007-10-12 20:03:02 作者:钱军 陈荣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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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并无证据表明保险公司代理人及具体代办人对免责条款作过“明确说明”,故“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保险人不予赔偿”这一免责条款对原告王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民事活动应当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应当特别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最好让投保人签字认可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以避免保险合同纠纷出现后,发生举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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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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