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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服县政府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法院应否受理

http://www.dffy.com 2007-10-17 18:30:11 作者:许松 张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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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邹某因涉嫌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007年5月8日,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邹某作出了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邹某不服,于2007年5月16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县人民政府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邹某在复议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根据邹某的反复要求,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了维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邹某收到该复议决定后,于次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点】

  对邹某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评析】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应不予受理。其理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邹某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县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邹某现在再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其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款的规定,申请人不服的复议决定不论是在复议期限内作出的,还是逾期作出的,起诉期限均应从申请人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该款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为了防止复议机关拖延复议,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是对前者的补充。本案中,邹某的起诉因属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而并非是对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诉讼,故其起诉期限应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邹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对其起诉应予以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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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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