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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0美元保单的5年“交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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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24 7:19:58 作者:陈其生 孙皓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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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购买保险到保单转让,再到追偿保险费及收益,前后五年,多次对簿公堂,汤剑和俞峰由朋友成了“冤家”。有了“保险”本可更保险,却因保单转让丢了朋友,失了信任,汤剑和俞峰之间由此引发的纠纷,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已转让保单的保费及收益归谁?
已经转让的保单,为何还有保费及收益之争?相争双方都说缴纳了保费,谁的说法会被采信?该保单的保费及收益到底属于谁?
根据汤剑在起诉状中所说,2002年他和俞峰在香港向美国友邦(百慕达)有限公司购买了财智投资终身寿险和人身意外附加险各一份。汤剑还称分两次共向友邦公司缴纳了保险费7096.6美元,并在2004年1月与俞峰签订了保单确定转让书,以便由俞峰的公司支付保险费。汤剑离开该公司时,在要求将保单重新转回自己名下不成后,又提出了返还保险费及投资价值计9404.46美元。
汤剑起诉后,俞峰在答辩中称汤剑把保单权利绝对转让了,已与保单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起诉资格。俞峰还称自己出了保险费,即使汤剑有起诉资格,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诉讼中,汤剑和俞峰对购买保险都是认可的。但是,双方都说保险费是由自己缴纳的,还提供了证据、证人及证言。那么,保险费到底是谁缴纳的?法院又会采信哪方主张?
2004年11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俞峰虽提供了证言,证人却没有到庭作证,证言也没有经过公证,其他证据又不能推翻汤剑提供的证据,所以保险费是由汤剑缴纳的。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还认为,在经过友邦公司确认,汤剑将保单转让给俞峰时,双方对汤剑已支付的保险费没有协商处理,并不是汤剑对这一权利进行了处分及放弃。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俞峰已是该保单持有人,取得了该保单的各项权利,应偿付给汤剑已支付的保险费。汤剑提出的保单收益,因为该收益在保单转让时是不可支取的,是一种附条件的期待利益,因此不予支持。最后,判决俞峰支付给汤剑保单转让保险价值(保险费)7096.6美元。
该保单转让为何被视为无偿转让?
面对一审判决,认为保险费是由自己缴纳的俞峰又会怎样?如果上诉,得到保费的汤剑又会如何应对?他们之间的保单转让是无偿转让,还是另有其他?
一审判决后,俞峰不服而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保单权利转让书已经明确了此次转让为绝对转让,也就是汤剑不可撤销地放弃该保单项下的所有权利、求偿及需求,对该保单不能提出任何要求。保单收益在保单转让时是不可支取的、附条件的期待利益,所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在保单转让时同样是不可支取的。
俞峰在上诉中还称,该份保险必须赴香港以现金方式缴纳保险费的,汤剑称是由朋友去香港代交的,却不能拿出该朋友入港签证。
汤剑答辩称,在保单转让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协议,也没有就保单的转让价格进行协商和约定,但绝对不是将保单无偿转让或者赠送给俞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俞峰坚信该保单权利转让书为绝对转让;汤剑认为此转让绝对不是无偿转让,也不是拱手相送。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俞峰和汤剑在友邦公司见证下签订的《保单转让确定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确定书的约定,汤剑放弃在保单项下的所有权利,并承诺将该保单下的受益等转让给俞峰。双方在约定转让该保单权利时,对是否应该支付相应对价没有作出约定,该转让应视为无偿转让。现友邦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确定书的约定,将该保单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俞峰所有,双方的权利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所以,汤剑要求俞峰返还依据该保单所享有的保险现金价值没有事实依据。
2005年5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汤剑的诉讼请求。
保单转让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
一、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汤剑无法接受,提出申诉称自己放弃保单下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要求对方支付对价的权利;根据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俞峰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该保单转让行为不是无偿转让行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2007年8月,法院经公开听证认定了汤剑、俞峰购买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及双方与保险公司订立保单转让确定书的事实。法院还确认了双方通过转让确定书约定了汤剑不能撤销地放弃在保单下的所有权利、求偿和需求;通过该确定书,汤剑保证了不会做任何事而使此保单失效,或者让受让人俞峰可能被阻于接受或被剥夺接受此保单下的款项等权利,并约定汤剑不再承担该保单下的债务及责任等内容。
法院经裁定认为,汤剑与俞峰是在友邦公司见证下签订的《保单转让确定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该转让确定书的约定,汤剑放弃在保单下的所有权利,并承诺将该保单项下的受益等转让给俞峰,但没有约定俞峰应支付相应对价。所以,二审法院认定以上转让为无偿转让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汤剑的再审申请。
面对法院的裁定书,汤剑无言以对。但是,汤剑和俞峰由保单转让引发的权益纠纷提醒我们:在保单转让之前,一方面要通过专业人员了解有关行业知识,尽量减少因保险条款术语的理解问题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人士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可能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保单转让时,双方应当充分商定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注意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所转让的事项均要明确约定,以免纠纷产生。(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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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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