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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http://www.dffy.com 2007-10-24 15:38:37 作者:孙春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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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丐欲开展丐帮副业向南帝借银十万两,南帝说“借银可以,但你需找一人担保”,北丐于是找来东邪作保,在借据上北丐、东邪二人签字花押,但并没有对还款期限和担保做具体约定。时光飞逝,转眼过去了二十多年,南帝想起还曾借银十万与北丐,于是要求北丐还款,但由于北丐不善经营十万两雪花白银已亏欠一空,无力还款。又过了半年南帝看让北丐还款已无希望遂想起找东邪来承担此笔债务,但不明白过去二十多年了东邪的担保还有效吗?

  《民通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其诉讼时效自出借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给予对方宽限期,则从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公民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 。那债权人要求还款的期限受不受《民法通则》关于二十年诉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笔者认为出借人在没有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情况下其权利并没有处于被侵害状态,只有在出借人要求还款而债务人拒不返还的情况下,才构成侵犯出借人的权利,二十年的诉权最长保护期间此时开始计算,所以即使过去二十年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其债权依然有效。但若此时债务人拒绝还款,处于侵犯出借人权利的情景下时,此时二十年诉权最长保护期间开始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假如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时给于对方宽限期则其诉讼时效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时起开始结算二年。从这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已经过去了二十年,南帝的债权也还是有效的。我们再看东邪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东邪的保证因为在借款之时对保证的方式没有进行特别的约定,所以其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假如没有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间,就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从债务到期之日算起六个月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六个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这六个月的期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呢?这六个月的期限是不是一成不变的呢?让我们看看《担保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这我们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断”规定,即保证期间一旦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责任的永久消失。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南帝的债权即使过去了二十年但还是有效的,他可以要求北丐还款,自其要求北丐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东邪的保证责任期间也从其要求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东邪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适用连带责任保证六个月期间的规定,即南帝欲向东邪主张权利时,则需在其要求北丐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找到东邪,要求其承担责任。超过六个月则东邪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当然,东邪如若执意要替北丐还款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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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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