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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场内篮球架倒塌伤人 装潢公司赔偿三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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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24 20:31:02 作者:许骁妍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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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无锡南长法院处理了一起由于篮球架倒塌致人受伤的赔偿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某承包商广告装潢公司赔偿受害人4万多元,体育场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6月15日,小明与朋友相约到体育场内踢足球,到体育场后,小明到综合馆(既可以踢足球也可以打篮球)内,做热身运动,当小明摸高时,手触摸到篮圈,篮球架突然倒下,将小明压倒,小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这起事故导致小明胸腰椎骨折。小明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向南长法院起诉,要求体育场和某广告装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体育场与广告装潢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广告装潢公司将原场地改建成体育活动场所,开设足球及篮球经营项目,改建后的经营场所的建筑及地面设施归广告装潢公司所有,活动场所的所有设施安全、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广告装潢公司负全责,活动场所由其承包经营,其向体育场每年上交管理费。
在审理时,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小明的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小明的伤残构成了十级伤残。
开庭时,体育场认为,体育场与广告装潢公司签订的协议已明确,场内的一切设备设施包括人员到场所里面活动都由广告装潢公司负责。承包期内的场所的管理及责任均由广告装潢公司负责。广告装潢公司认为,小明未经同意来到出事地点,双手用力吊在篮网上,企图借助篮网吊上篮框作引体向上的热身运动,导致篮球架后背紧固用的膨胀管被拔出,造成篮球架倒下。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是小明自己的不当行为,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小明本人。但公司因防范意识薄弱,没有及时发出安全隐患,疏忽大意,也有责任,所以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提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吊在篮网上做引体向上而导致篮球架倒下的事实,因当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小明被压伤,确实是由于篮球架自身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所致,故应由广告装潢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体育场是发包方,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广告装潢公司不服,向中院提出了上诉,后在中院的调解下,受害者小明接受了广告装潢公司赔偿3万多元的协议。(小明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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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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