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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不尊老 其母怒赶不孝子

http://www.dffy.com 2007-10-26 11:18:13 作者:杨丽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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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迁让纠纷案件,陆某系青山新村一房屋的产权人。与前夫于1998年4月优惠购得,2002年,陆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2年11月,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陆某所有。陆某之子许某结婚后,即搬出上述房屋并将户口迁出。2002年夏,许某与前妻离婚,女儿由其抚养,许某即搬回青山新村与母亲一起生活。2004年11月,许某与刘某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内。

  近两年来,陆某与刘某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8月,其因孙女的培养教育问题向许某提了一些建议,由此刘某与其产生矛盾。2005年11月的一天,刘借故寻衅对其恶语漫骂并殴打,其无奈报警。后许某、刘某又于2006年3月、6月、11月数次借故对其母亲辱骂和动手殴打,每一次都是由民警上门劝说和教育后才平息了事态。为避免被告继续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陆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刘某迁出。

  滨湖法院经法审理认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陆某系青山新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置权利。被告虽一度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但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双方关系日益恶化。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原告要求迁出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判处许某、刘某于该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出无锡市青山新村陆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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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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