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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封闭自家阳台 物业干涉被判败诉

http://www.dffy.com 2007-10-29 17:24:04 作者:姚秋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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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对某物业公司诉韩某某、金某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韩某某、金某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8月24日,韩某某、金某某购买了房屋一套,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1份,规定“所有阳台、平台、入户花园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此后,韩某某、金某某入住该房屋。该房屋有前、后两个阳台,均为开放式阳台,阳台栏杆高约1米。2007年7月间,韩某某、金某某将上述房屋前、后阳台用无框玻璃进行了封闭,并安装有纱窗、纱门。物业公司认为韩某某、金某某的封闭阳台行为违反《业主公约》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某、金某某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公约》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过程不能完全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其中关于业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的规定,因阳台属业主私有、自用的建筑范围,该条款内容限制了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私有部分建筑的处分权,与法定的所有权内容不符,而物业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韩某某、金某某注意该条款内容,该条款应属无效。韩某某、金某某将阳台予以封闭有利于提高自身居住环境的安全,且不会对整体建筑安全和其他业主利益构成威胁,封闭阳台时采用的窗框、门框等材质与阳台原有材质的色样基本相同,不足以影响小区规划的整体性和环境美观。法院据此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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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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