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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以和解协议起诉

http://www.dffy.com 2007-11-1 21:22:51 作者:余向阳 杜少俊 钟德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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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大学毕业后,初次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张某借款18万元,后因李某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张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张某借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能履行判决,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李某无能力支付,其父母李三、黄某向张某表示愿意为儿子李某偿还该借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尔后,李某、张某、李三、黄某四方经自行协商后,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三、黄某保证李某在三年内分6期,将18万元及相应利息付给张某,逾期,李三、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订立后,在履约过程中,李三、黄某却只履行了3期的款项,余款9万元拒绝向张某履行担保义务。张某遂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直接执行李三、黄某。

  在张某能否以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李某、张某、李三、黄某四方在执行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适法,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即在各方当事人间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新的民事担保法律关系。李三、黄某在分期履约的过程中,就余款9万元拒绝向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张某在明知恢复原判决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该和解协议依法向法院另行起诉,追究李三、黄某的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张某的诉讼请求,这不违反“禁止任意诉讼”之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和解协议是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所达成的,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基础仍然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在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理应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若重新起诉,则违反法律“一事不在理”的原则。该案中债务人李某的父母愿意给李某提供清偿责任的连带担保,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恢复执行中可直接裁定其父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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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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