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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被狼狗咬伤的归责原则

http://www.dffy.com 2007-11-5 7:29:10 作者:李勇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

  2007年5月4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公路口处,被一条大狼狗从北边蹿出,撞在原告的摩托车上,致使原告右腿骨折、韧带撕裂伤。被告除赔偿1200元外,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原告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且因此事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545.60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1200元,尚欠28345.60元。被告以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为由抗辩,拒绝赔偿原告的其他任何损失费用。

  [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之诉,涉及到赔偿归责问题。本案在讨论中出现了二种意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应按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错误理解民法通则第127条文,该条文中“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里面的免责事由,不能因此理解成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是民法通则第127条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即为因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其主要特点是:侵权行为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饲养的动物独立动作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无可争议的,但并非所有情形都由所有人或占有人对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过错,即致害事实完全由受害人的过错所造成,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过错,即第三人因过错引起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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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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