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案是继续执行还是另案起诉 |
|
| http://www.dffy.com 2007-11-6 7:39:40 作者:周茂东 蒋丽荣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案情】2004年6月20日16时56分,被告张远驾驶其出租车(挂靠在路顺客运公司)在苏121线上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同向骑自行车左转弯的王凤(本按死者)相刮撞,致王凤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远与死者王凤负同等责任。
2004年9月9日,死者的继承人李军与李娟、李荣、王兰侠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远、路顺公司进行赔偿。法院于同年11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张远与路顺公司连带赔偿四原告95000元。为了便于路顺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2004年11月25日,李军向路顺公司出具“收到95000元赔偿款”的收条一份,张远与路顺公司同时向李军出具了相同数额的欠条。2005年2月2日李军等向法院申请执行,其间,张远与路顺公司先后支付了赔偿款计78000元。之后,在法院要求张远、路顺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款项时,路顺公司将李军出具的收条提供给法院,主张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法院据此向李军等下发了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执行案件终结。由于,剩余的18000元赔偿款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实现,2007年6月6日,李军等以张远与路顺公司出具的欠条为依据,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其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张远、路顺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张远、路顺公司给付剩余款项。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就法院判决赔偿的问题,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实际上是原告放弃了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诉讼权利,否则,其应该依据法院判决申请执行,而无须在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由于,原告已经无法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其权益又未得到实现,原告可以依据欠条作为一般债权债务案件起诉被告,并不存在“一事二诉”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不能依据欠条再次起诉被告,否则。违反了“一事不二诉”民事的诉讼原则。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向被告出具“收条”,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履行该赔偿款。双方因该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同样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也不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其他新的债权债务。否则,被告不可能在2005年2月2日以后的执行程序中再履行78000元赔偿款,故被告以“收条”主张赔偿款已经履行完毕不能成立,原告以“欠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18000元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18000元实质是尚未执行到位的赔偿款。根据“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的要求,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起诉相同的当事人。本案原告李军因被告张远违章驾驶致王凤死亡一事,已于2004年9月9日对本案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军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以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本案二被告,要求给付尚未执行到位的18000元赔偿款,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原告李军等的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查看周茂东 蒋丽荣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一事不再理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