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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友解围讲义气 债务加入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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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6 18:24:23 作者:颜永刚 唐霄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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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被债权人追债甚急,苏某出面解围,称朋友不还,由自己还,并立下字据。哪知朋友到期真的没有还款。11月2日,海安法院对这起债务加入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苏某向债权人朱某给付欠款16000元。
苏某与程某系朋友关系。程某拖欠朱某16200元电线款一直未给付。2007年2月17日除夕之日,朱某到程某家中追要电线款。其时,程某之妻在家,给付了朱某200元,尚欠16000元,程妻称一时无力给付,要求延期给付。朱某不同意,继续向程妻追要。在一旁的苏某称程某肯定能按时还款,苏某当场立下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程某欠朱某电线款16000元,应于2007年农历二月底前归还,如程某不还,由苏某还。程妻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此后,程某一直未归还此欠款,朱某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向朱某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自愿当主债务人程某不还款时,由其负责偿还,在得到朱某同意的情况下,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亦无须得到另一债务人程某的同意。被告苏某向原告朱某作出的承诺属于债务加入。苏某在书面承诺时明确了偿还的款项的数额为全部尚欠的货款16000元,可以认定其与程某对欠原告朱某的货款16000元均有履行义务,现朱某要求苏某履行还款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朱某与苏某之间的债务关系法律上称为债务加入关系。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因此,债务加入应当具有以上四个特征:1、原债务存在合法有效,2、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同一内容的债务,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4、第三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不同于债务保证,债务加入是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债务保证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或对债务可能不履行情况承担清偿责任,保证合同是次要合同,即使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一般仍然首先以主债务人偿还为主,保证人承担补充偿还或连带偿还责任。而债务加入的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一起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加入也不同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偿还义务,而债务转移是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达成协议,而债务加入只要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承诺即可。
从本案看,苏某主动向债权人朱某承诺,如程某不还,由其负责还款。程某与朱某之间的债务是合法有效的,苏某与程某承担的同一内容的债务。苏某的行为是主动债务加入行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还款后,可向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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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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