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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也能破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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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7 6:57:01 作者:曹旭光 于洪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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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董某从部队转业被分配到某供销公司,该公司分给其两间平房,以租赁的形式供其居住。后来供销公司被某发泡剂厂合并接管,董某成为发泡剂厂职工,继续租住该两间平房,并按时向发泡剂厂交付租金。
后发泡剂厂向银行贷款,将其位于文登市某路54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抵押,其中包括董某租住的两间平房。2006年,发泡剂厂因无办偿还贷款,抵押物被依法拍卖,单某在竞拍中购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权。产权转让后单某多次通知董某解除租赁关系,并于2007年1月份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董某搬出房屋。发泡剂厂亦多次通知董某解除租赁关系,搬出房屋。董某对此置之不理,拒不还房。于是单某将董某和发泡剂厂共同起诉,要求二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被告董某搬出租房,返还房屋。
被告发泡剂厂认可了原告所诉事实,并证实曾经书面通知被告董某房产转让事宜,同意与被告董某解除租赁关系。
但被告董某提出了以下辩解理由:一是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被告董某没有租赁原告的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发返还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董某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386条的规定,自己是作为企业职工才能够租住该两间平房,这种房屋关系是以承租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基础,是职工享有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的权利,单位将房屋出租给本厂职工是首先是满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需要,其次才是履行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另外,这种承租关系因附有一定条件所以具有了稳定性。职工在调离本单位又没有其它住房的情况下,单位不能以调动为由收回住房,不能擅自解除租赁关系。二是抵押拍卖错误。董某认为发泡剂厂在经济困难向银行贷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将职工家属宿舍房抵押给银行,在抵押前,应当提前3个月告知自己,并且厂方首先要安置好职工的房屋居住问题,解决好之后再向银行抵押或拍卖,否则,董某可以继续居住。因此董某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搬出房屋。
另外,法院审理还查明,被告董某在2001年与被告发泡剂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05年将自己的档案从发泡剂厂提出,个人交纳劳保金,现个体经营。
法院认为:被告发泡剂厂将其所有的座落于文登市某路54号土地上的房屋租赁给被告董某使用,被告董某如期向被告发泡剂厂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发泡剂厂在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被依法将其抵押的涉案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并过户至原告单某名下,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故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原告单某与被告发泡剂厂都曾经要求与被告董某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均以发电报的方式通知了被告董某,房屋租赁合同当自通知到达被告董某之时解除。被告董某拒绝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被告发泡剂厂与被告董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两间平房返还给原告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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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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