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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旷课被开除 大学生告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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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7 21:13:04 作者:耿辉 成君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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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上午,江苏宿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建市以来首例大学生不服校方处分决定上诉一案,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诉人文某家住南京市区,原系宿迁学院外语系2005级学生。2006年5月,文某因考试作弊,被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今年4月,其再次因累计旷课超过10个课时,被宿迁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文某不服该处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校方作出的处分决定,恢复其学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二审中,上诉人文某的代理律师诉称,被上诉人宿迁学院认定文某旷课课时有误,该处分作出过程中没有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申辩,处分决定也没有依法送达,构成程序违法,侵犯了上诉人受教育的权利。
宿迁学院答辩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系学院内部管理行为,其有充分证据证明文某累计旷课超过学院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形,且文某书写的检讨书也承认自己旷课的事实,该检讨书可以视为文某的陈述。处分决定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且向文某父亲作了留置送达。
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法规,大学具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及作出处分的主体资格及职权。宿迁学院作为国家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予以处分,所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该学院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文某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事实。文某被校方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其在处分程序上虽存在瑕疵,但并未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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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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