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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种耕地虽七载未办手续须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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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8 11:04:46 作者:田春勇 高杰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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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块不足一亩半的土地,引起两户农民近三年的争执。11月6日,海安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法判决原告陈某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土地交还给陈某。
家住海安县曲塘镇某村的陈某2007年9月向海安法院起诉称,1997年,他取得了某地号一亩半不到土地的使用权。2001年秋天,他妻子去世,家中缺少人力,一个人要耕种三亩多地让他忙不过来,就请金某帮忙代种这块地。2005年秋天,因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他就向金某提出返还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由他自己耕种,但金某不同意返还,经村干部调解也未能成功。今年夏种时,双方又再次发生矛盾,经曲塘中心派出所到场才得以解围。无奈之下,陈某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金某返还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800元。
对于这块土地上发生的纠纷,金某却有着自己完全不同的辩解。金某户籍地在江西省某县,经常居住地与陈某在同村。他说,2000年,原告陈某的妻子因患病,原告一人耕种三亩多责任田有困难,就找村干部要求流转部分责任田,因没人接收,就由本组的另一农民接受耕种原告的这块地。2001年,他全家三口由江西迁回该村落户,因没有责任田,村经济合作社安排将这块地转让给他耕种至今。2002年起,这块土地上的农业税和各种费用的上缴任务也都是由他与村经济合作社结算的。2005年9月份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县里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进行归户核实,陈某在核实归户表上也签字确认他的承包地不包含这块地,而且村里面在2006年组织双方调解,已经达到一致意见,田仍归金某耕种,国家对这块田的补助归陈某。由于这块地是村经济合作社安排的,并不是原告陈某请被告代种的,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尽管双方对这块地的使用权归属有着竭然不同的看法,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最终只能由一方行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地1997年由陈某取得承包经营权,2001年,陈某因其妻去世,劳动力紧张,将这块地交给金某耕种,此后一直由金某交纳相关税费,但双方至今未办理该土地的任何流转手续。
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陈某依法获得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对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是流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即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在本案中,被告金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合同;原告所持有的经营权证书也没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记载。被告虽然提供了在耕种土地后缴纳税费的证明,但这只是双方对于耕种该土地期间税费缴纳义务的分担,并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该土地转让给被告承包经营。况且,被告金某不是该土地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也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编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活与希望,随着国家不断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许多原本抛荒的、不愿耕种的、交给别人耕种的土地,如今又开始成为香饽饽,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象相当普遍,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严格规范,但实际效果并不容乐观。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已经流转但没有签订合同的,也应当及时补签,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取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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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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