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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当商品房预售 买方不能否主张加倍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7-11-9 20:59:22 作者:周进 钱军 王维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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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认识到,上述预售制度和加倍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并不适用于自用自建房买卖。在司法实践中,自用自建房买卖双方被视为一种平等主体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因此,本案被告方提前预售自用自建房应当认定无效,同时由于该房不属于商品房,不能适用加倍赔偿法则,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笔者同时认为,为了防止一些以自用自建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自用自建房在建成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

  [法律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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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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