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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万借款凭借条为何要不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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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3 18:47:26 作者:许骁妍 陆解兴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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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来源]
丁峰与张丽于1984年结婚,当时两人经济条件都不宽裕,但日子过得很开心,然而好景不常,不久丁峰就不再到厂里上班了,整日混迹于世,在87年,丁峰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六年,后丁峰脱逃,在89年丁峰再次犯脱逃罪、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十六年。刚判刑初期,张丽原巴望着丁峰能早日回家,没想到的是丁峰被加了刑,无奈之下,张丽在92年与丁峰在监狱中离了婚,01年丁峰被释放出狱。出狱后不久,丁峰又因诈骗,被法院判刑一年,在04年1月释放,释放后丁峰和张丽两人旧情复燃,于04年5月去办了复婚登记,但没有过几个月,双方产生了矛盾,再次去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使张丽没有想到的是,在05年7月,张丽突然收到了南长法院的一纸传票,丁峰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她偿还他20万元的借款。然而在同年10月,丁峰又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刑二十年,现正在服刑。
[一审结果]
在南长法院审理时,丁峰当庭出示了张丽书写的20万元借条一份,诉称,张丽以做服装生意为名,向其借款,后在其多次催要此款无结果的情况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丽偿还此款。张丽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没有向丁峰借款20万元,并要求对此借条作笔迹鉴定。嗣后,经过对此借条的鉴定,确认了此借条上的笔迹是张丽所为。法院据此借条作了判决,要求张丽限期偿还20万元的借款并承担利息。
[法院调查]
2006年4月,张丽向南长法院提请对此案再审,再审法官翻阅了本案的所有卷宗,并对有关涉案情况进行了调查,首先,法官听取了双方的再审陈述,据张丽陈述,05年4月,张丽的亲戚从山西过来,想在无锡做生铁生意,张丽想自己如果有钱,也想做这个生意,但自己没有这么多钱买生铁的,于是也就作罢了,但丁峰知道了这事,就要求张丽与他再结婚,他就先借20万元给张丽。没过几天,丁峰就说要借钱给她,并说先在家写好借条,怕到银行写不方便,于是丁峰采用“比写字”的手段骗说张丽先试着写写,张丽原先是在客厅的桌子上写字的,据张丽说自己后来怎么会睡在床上的,她也不清楚了,醒来时丁峰已不在了,桌子上乱写的纸也没有了,事后,丁峰对张丽说乱写的纸他当废纸扔了,张丽现在才醒悟被丁峰算计了。丁峰在再审中陈述,其父母和亲戚陆续从01年起给自己资助20多万元,另外,自己出狱后,曾在某机械公司任职,并担任过某开发公司副总等职,期间自己还开过店,也赚了10多万,自己有这能力借20万元给张丽的。嗣后,再审法官以丁峰是否有经济能力出借这20万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了问题,丁峰所主张的资金来源,除其父母、弟弟表明曾资助过8万元外,其余的资助亲友均没有认可,关于丁峰提出的在机械公司和开发公司任职一说,法院经过核实,工商并没有以上两家单位的信息登记,对于丁峰陈述自己曾开过店,但因其没有提供有关调查依据,法院也无法核实。另外,从丁峰提交的银行取款的依据,法院进行仔细核查,一笔笔分析,发现丁峰在银行与储蓄机构中频繁地存取款,最短的间隔时间仅为十几分钟,丁峰在每次出借大笔资金后在短时间内即又存入大笔资金,以上足以认定丁峰没有向张丽出借资金的事实。
[再审结果]
再审法官最后认为,本案不能简单的凭借条来判断,申请人张丽提出了很多疑点,丁峰对借款的来源、经过又无法说清,且取了款到另一储蓄点再去存款,从这些方面以及结合丁峰的社会经历来看,丁峰虽持有张丽书写的借条,也无法证明其出借了20万元给张丽的事实。据此,南长法院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丁峰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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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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