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五万现钞丢失公路 捡拾强行夺走构成何罪

http://www.dffy.com 2007-11-18 9:49:51 作者:俞洪华 黄安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

  刘某携带用报纸包裹的5万元不慎丢失在公路上。李某驾驶自行车从此路过,发现位于公路另一侧且已经散开的报纸里有人民币,即减速停车,准备捡拾。自行车靠边停下时,已超过报纸包10米左右。这时,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驶来,恰好也发现了该报纸里的钱,并立即停车捡拾。李某见此情景赶忙向付某跑来,喊道:“那是我(丢)的钱!”付回答说:“你(丢)的钱我给你拾呢!”对话间,李已跑到付跟前,一把从付手中将其拾起来的钱全部夺走,随即弃车离开现场。此情形引起了附近目睹的姜某的猜疑,遂向公安部门报案,李某由此案发。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李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失主尚未追讨,李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尚不明确,李某行为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构成诈骗罪。李某虚构自己是失主的事实,使付某自愿将财物交给李某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管理人付某手中5万元钱抢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法律特征。

  [评析]

  1.李某行为不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李某从付某手中抓走5万元钱后即弃车逃离现场,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已暴露无遗。李某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而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2.李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信任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本案中,虽然李某虚构自己是失主的事实,但付某并未自愿将5万元财物交付李某,而是被李某抢走,李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遗忘物(失主明确)、埋藏物或者代管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本案中,遗失物5万元并非李某捡到,而是付某捡到,李某得到钱后也未表现为“拒不交还”。

  4.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抢夺罪必须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在客观上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的面,趁其不注意夺取其财物,数额较大;(3)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付某虽不是该5万元财物的所有人,但付某已捡在手中,应视为该5万元财物的管理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付某手中5万元钱抢走,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上述法律特征,应以抢夺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查看俞洪华 黄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抢夺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五聋哑人抢夺财物被判刑 (2008)鼓法刑初第065号刑事判决书 (2008-5-15 11:06:08)
· 无钱买车票 储蓄所里抢夺被判缓刑 (2008-3-27 14:55:02)
· 目无国法结伙抢夺他人财物获徒刑 (2007)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 (2007-11-17 9:04:10)
· 团伙飞车抢夺作案落法网 (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书 (2007-10-12 9:48:43)
· 瞄准女性进行飞车抢夺的两案犯获刑 (2007-4-28 20:52:11)
·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2007-3-20 21:43:29)
· 山东案犯流窜苏浙皖 驾车疯狂抢夺四十八万 (2006-9-8 13:47:02)
· 预谋去抢劫而实际实施抢夺该如何定性 (2006-8-22 7:48:16)


上一篇:冒名领取驾驶证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2007-11-17 16:34:31)
下一篇:农妇坠河溺水身亡 状告镇村败诉 (2007-11-20 19:09:49)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