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妇坠河溺水身亡 状告镇村败诉 |
|
| http://www.dffy.com 2007-11-20 19:09:49 作者:郝卫 沙晓慧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11月20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如皋市郭园镇某村村民。2007年3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去亲戚家,途经该村一座无栏杆的水泥桥时,坠入河中身亡。事故发生后,镇政府给付救济金2000元。6月,李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的死亡与所涉桥梁无栏杆、桥面太狭窄、桥的两端路基高于桥面,桥的设计有缺陷以及未设立警示标示有关,将镇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8020.48元。镇政府和村委会辩称,李某溺水身亡是意外事故,系驾驶电动车技术不熟练、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并且桥的设计不存在不合理,也不属于危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如皋市公路农桥分级建设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规定,镇政府有义务对该桥加以管理和养护,原告要求村委会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所涉桥梁系上世纪七十年代修建,是适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无设计不当,镇政府对桥履行了管理和养护职责。而李某居住于桥附近,对桥的状况比较熟悉,其经该桥时应下车推行,但其没有,造成该事故,自身责任难免。
查看郝卫 沙晓慧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