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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时谎称赃车被失主认出定何罪

http://www.dffy.com 2007-11-27 18:56:43 作者:孙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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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将其盗窃来的摩托车推到刘某的摩托车修理部修理,刘某在检查该车时发现该四上有被撬的痕迹,但怀疑此车是王某偷盗所得便产生了将该车占有的念头,第二日,王某去刘某修理部取车时,刘某谎称该车被失主认出,不能让王某取走,否则失主会报警,王某心生害怕未吱声便走了,事后,刘某将此车卖出。一月后案发。

  本案在审理中,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出现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王某将其偷来的摩托车交给刘某修理,刘某作为修理人有代为保管义务,而不管该车是怎么来的,即使此车的来源有瑕疵,刘某都是该车的合法持有者,当刘某发现该车有来源有瑕疵时产生了占有的念头,他利用王某的害怕案发的心理而达到占有的目的。拒不返还此车。刘某行为符合侵占罪的两个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而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应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将此案按自诉案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行为构成诈骗罪。该案中的刘某作为修理者,有义务将该摩托车修好后交付于修车人王某。刘某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此车是盗赃物,作为守法的公民,刘某应当报警后留置该车,但刘某产生了非法占为已有的念头,在王某来领取此车时虚构此车被失主认出,即将来领取的事实,并利用王某的害怕心理迫使王某放弃了对该车的索要,达到占有目的。王某对该车所有权的放弃是一种默示的放弃,默示同意了刘某对该车的处理,而这种对所有权的默示放弃是基于刘某编造的此车被失主认出这一虚构的事实所产生的,而非王某本人的真实想放弃的意念。因此刘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即非法占有+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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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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