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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坠河身亡 家人状告政府被驳回

http://www.dffy.com 2007-11-29 16:54:45 作者:匡兴皋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情:

  2007年3月3日下午2时许,原告康某之妻李某骑着电动车去亲戚家,经过村子里的一组斜桥河上北边一座水泥桥,桥没有栏杆,李某坠入河中身亡。事故后,被告该镇政府给付原告2000元,由原告康某于2007年3月6日出具承诺书和收条各一份给被告某镇政府。承诺书上注明“政府救济我2000元,我已领取。……关于我妻子李某的死亡,今后与政府无涉。”等字样。

  2007年6月26日,原告诉来本院,认为所涉桥梁存在无栏杆、桥面太狭窄、桥的两端路基高于桥面且不直之缺陷,该桥属于危桥,作为桥的所有人被告某镇政府既未消除桥存在的缺陷,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告的行为导致李某坠河身亡,故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8020.48元。

  裁判:

  原告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所涉桥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谁;二是该桥有无缺陷,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查明该桥横跨在斜桥河上,建筑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被告某镇政府曾于1997年对桥进行了修复。斜桥河属于三级河流,本案所涉桥梁的管理人应是镇政府,镇政府有义务对该桥加以管理和养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所涉桥梁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按照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条件,大多数老百姓无经济实力购置机动车,桥的主要功能用于供人行和农田作业机具行驶,所以当时建此类无栏杆的水泥桥是适合当时的经济状况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该桥的管理人某镇政府有无义务改变该桥原来的形态,将该桥加设栏杆,增加桥的宽度,从而适应人们新的需要。换言之,某镇政府有无义务在确定的期间内对该桥进行改造就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桥梁所跨河流及所处道路的等级,危桥分为市级骨干危桥和镇村级危桥。市级骨干危桥指县乡公路、等级航道、等外级航道上的危桥,其它为镇村级危桥。本案中该桥也并未定级为危桥。

  所谓对桥的管理和养护之责是指不改变桥梁原来设计的形态并保证维持原来的形态使桥适合于正常使用的状态,从而发挥桥的正常功能。而本案中,桥的原来形态没有改变,镇政府对桥梁履行了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但桥梁不太适应目前的经济状况和人们的生活需要,镇政府是否必须在何时开始对该桥加以改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况且,李某是何种原因掉进河内也不能确定,是否与桥的状况有关也不能确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某镇政府对李国英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亦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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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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