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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改换门庭学艺 学校迁怒教师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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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10 19:22:51 作者:方华 黄靓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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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改投其他琴行学艺,学校认为是任课教师私自唆使,遂与教师对簿公堂要求支付违约金和恢复流失的生源。2007年12月5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棘手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某音乐学校诉称,2007年1月,音乐学校与黄莺(化名)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由黄莺向音乐学校指定的人员提供音乐教育培训,合同期从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等内容。后经音乐学校调查发现,黄莺在为音乐学校学员授课的同时,唆使部分学员流向与音乐学校业务相同的某琴行,且黄莺同时在该琴行兼职授课。2007年4月22日,音乐学校与黄莺协商终止了劳务合同书。现要求判令黄莺补足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流失学员31名,由黄莺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黄莺辩称,音乐学校单方解除劳务合同,这种情形在合同书中明确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在双方2007年7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葛。黄莺所授课的学生均是在学制期满后离开音乐学校的,认为是黄莺唆使学员离开学校的没有依据,要求驳回音乐学校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7年1月26日,音乐学校与黄莺签订劳务合同书,双方约定:因音乐学校的培训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劳务人员终止本协议时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如黄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黄莺以不正当方式掠夺音乐学校生源,应支付学校违约金20000元,即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黄莺所培训的人员有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流向黄莺所任职的另外培训机构,而该培训机构与音乐学校具有竞争关系;在劳务协议终止或解除一年内,黄莺所培训的人员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流向黄莺所任职的另外培训机构,而该培训机构与音乐学校具有竞争关系且黄莺在该培训机构任职;无论劳务协议以何种方式终止,也不论黄莺是否在培训机构任职,黄莺受他人唆使或以其他方式鼓动学员流向指定的培训机构。2007年4月22日,音乐学校向黄莺发出劳务合同终止通知书,具体内容为,因我校培训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劳务人员,我校决定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务合同书。
另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黄莺在音乐学校授课学员有31名。该31名学员中有10名学员在音乐学校完成学制后,于2007年2月至2007年6月间陆续转至某琴行学习,仍由黄莺授课。庭审中,上述10名学员中的2名学员的母亲及1名学员到庭作证,证明她们是在音乐学校学制期满后因个人原因到琴行学习偶遇黄莺的,不存在唆使。音乐学校最终放弃了要求黄莺补足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流失学员31名的诉讼请求。
南长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就是权利义务基本一致,不允许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或者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音乐学校与黄莺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中视黄莺以不正当方式掠夺音乐学校生源,应支付学校违约金的约定条款限制了黄莺的行为,但该合同书中没有对黄莺进行相应补偿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上述关于应由黄莺支付人民币20000元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故法院判决驳回音乐学校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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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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