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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无日期 证据有缺陷

http://www.dffy.com 2007-12-12 19:54:36 作者:展志兵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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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原告殷某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至此,一起因收条无日期导致的纠纷划上了句号。

  原告殷某诉称,被告于2006年9月向原告购买复合肥,双方口头约定第一次10吨为铺底欠账,待秋播结束后结帐,以后每趟购买均不欠账。9月26日,被告本人跟车到原告处付走10吨复合肥,欠人民币16600元,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份。9月29日,被告要求再购复合肥10吨,被告通过张黄邮局汇给原告16600元,被告即委托驾驶员张某到原告处付走化肥10吨,被告驾驶员出具了收条。对欠条载明的欠款16600元被告拒绝给付,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

  被告辩称,2006年9月26日,我只购买了原告一车10吨的复合肥,因当时没有钱,欠条上写的暂欠,29日,原告打电话给我,要求我还钱,我从邮局将钱汇给他,并让他撕毁欠条,谁知现在原告认为我买了两车,原告所提供的驾驶员的收条上没有落款时间,其实这张收条是2006年6月份以前的,买的是原告的碳氨,现在原告将该收条裁剪,并将时间认定为2006年9月29日与事实不符。因此我不少原告的钱了。申请对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审理中,原告自己不能解释收条被裁剪的原因,同时认定收条是在欠条后形成,2006年9月份以前与被告的账都结清了。同意对收条与欠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某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未署日期的收条的形成时间应在2006年9月26日的欠条之前。

  因此,原告认为收条在欠条之后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遂申请撤诉,并承担了被告预交的鉴定费用。

  后语:公民在经济交往中应遵守诚信,这是大部分经营者的经营之道。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后,当事人对自己经手的往来情况不可能全部记住,或者全凭记忆而因为没有手续、手续不全容易导致讼争。本案原告虽然有被告驾驶员出具的收条,但提供给法庭的却是一张被裁剪的没有日期的收条,这张收条作为证据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很可能败诉。本案中,为了还原案件的事实,被告提出了鉴定,原告也予以承认,故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笔者认为,无论是再信任的交易伙伴,都要做到手续齐全,时间、名称明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但结果对自己不利,还有可能失去朋友。同时作为提交证据的一方一定要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不要对证据进行裁减、涂改,否则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可以进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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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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