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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律师抗辩:耄耋王工再出征

http://www.dffy.com 2007-12-12 20:19:06 作者:严伟国 周帆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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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被处罚律师则称:我只知道《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未听说过行政处罚适用国际惯例的。请问被上诉人:你们下送上迎,去上级机关“请示工作”,请吃一顿饭就花掉一万多块钱是不是“国际惯例”?厅长家里的红白喜事你们送的礼金算不算行贿?如果按照你们认定行贿的标准,在中国凡是与当官的亲友互相往来的都是行贿,凡是当了官收受亲友礼品的也都是受贿,如此说来,中国包括你们厅长在内的所有官员都应当抓起来以受贿论处。因为我不相信有不食人间烟火、没有一个亲友来往的官员存在。

  五、古今中外法制史上最“牛”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律师C对照法律条文在法庭上列举了司法厅行政处罚在内设程序如立案、调查、听证等方面存在的十大违法之处,而被处罚律师L则对照法律条文在法庭上列举了司法厅在行政处罚程序和实体上的十八个违法问题,除去重复之处,两者合计二十六处,可谓“违法无处不在”。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有其中之一确属违法的,这个行政处罚就应当撤销。而这二十六个违法之处不仅是实实在在的违法,并且司法厅的代理人对这些违法之处在法庭上也是无言以对的。而就这样一份处处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得到了复议机关的维持,并且还得到了一审法院的维持,这在古今中外法制史上也是罕见的。被处罚律师L说:重庆有一个最“牛”的钉子户,而A省司法厅的这份处罚决定书,甚称古今中外法制史上最“牛”的行政处罚。如果通过行政诉讼都撤销不了,全国人大就可以考虑废止《行政诉讼法》了,因为它已经不能起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了。

  六、二十年后重提“法大还是权大”?

  1988年3月1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向全世界听众传播了这样一条消息:在中国七届人大二千九百多名代表中,有四名律师,安徽的代表王工是其中之一。

  此前六届人大,没有一位律师代表,“从零到四”,对此《法制日报》给予了高度评论:“这是历史的一页,令人鼓舞的一页,这是我国律师的骄傲!”

  “在西方,没有律师参加的议会一定会成为新闻,在中国,有律师参‘议会’也成了新闻,而且王工就是这个新闻中的新闻人物”,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王工等32名代表建议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有几句话王工几乎是高声呼喊:“民大还是官大?法大还是权大?我们的口号是人民万岁,宪法神圣,一切权力归人民!”

  新华社为此发了通稿,1988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关于中国民主的报告》一文描绘道:“安徽代表王工以他宏亮的男高音4次起身发表意见,把闭幕前的大会推向高潮……”。此后,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工为中国律师维权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辽宁台安县三律师“包庇案”到湖南衡阳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从福建南平黄大旺律师“诬陷”法院副院长案到广东谢文彬律师诉广东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案,无不留下王工律师的身影。

  从1988年至今已有二十个年头,耄耋之年的王工在H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再次呼吁:“贵院正审的被处罚的L律师案映射出:权大于法依然,官大于民依然,这决不是全国人民和律师所希望的,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民大于官、法大于权呢?民主、法制、宪政、人权等等,为什么不能因为人人即每个人的主观努力按中共十七大报告新表述:“又快又好”地降临大陆,包括江淮大地?”

  被处罚律师L称:司法厅认定我代理E公司案件期间送给法官董某一万元钱的事,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不仅因为我从没代理过E公司的案件,当时我甚至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一个E公司存在。我是在“欣弗”事件之后才知道真有一个E公司的,但我至今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确切地址,甚至不认识这个公司的任何一个人,我又怎么可能代理这个公司的案件给董某送一万元钱呢?省司法厅连这些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又凭什么认定我在代理E案件时送给董某一万元钱了呢?如果司法厅去F市中院查明我代理过E公司的案件,别说是吊销执业证书,就是枪毙我也服气。

  鉴于这个问题在法庭提出后,司法厅的代理人无言以对,王工说:“一审判决为‘恶判’,司法厅的处罚为‘恶罚’,一审明知本案无直接证据并未经质证认定,岂非‘恶判’?如果F市三法官各咬L‘给钱10万’,颍东区法院如果认定L各送‘法官10万’呢?一审也信?”

  王工在法庭上说:“‘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通知》(2004)不是指明:‘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必须按权限作出处理’么?接着不是又发了《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么?不是要求‘宽严相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么?难道‘判决属实’是必要条件不必要?难道对L可不适用?难道维护中央地方上下级关系,可以说话不算数打自己耳光?

  恕同意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老教授协会杨铮、张树义、张淑兰(女)三教授法律意见书: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恕同意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严伟国、周帆《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特别是‘超出处罚期间所做处罚无效’‘法律面前A省司法厅为何不能人人平等?忠告计8点都可供被告借鉴、反思。”

  最后,王工律师提出了解铃系铃的三个方案,其中之一为“最高法院已经提出行政诉讼可以和解。本案为何不能在贵院主导下在安徽地区率先垂范?原、被告双方绝非敌我矛盾。我国官本位体制影响下,难道民官内部矛盾注定不能和谐解决?”

  法庭十分认真地听取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庭辩论,并让各方当事人把庭审中的意见认真整理成书面材料,在十日内提交给法庭,此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七、庭外闲话。

  尽管被处罚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明显占了上风,并且二审的法官素质又明显地高于一审法官的素质,但被处罚律师包括A省所有知情的律师对本案并不抱任何幻想。因为他们知道A省司法厅的权力和活动能力有多大,“在这里是没有法律可言的”。但被处罚律师L似乎对我国法制建设还抱有很大的希望,他在坚信,只要坚持申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本案一定会翻过来的。并且,他还针对本案二审是否维持A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列出了五大恶果和五大好处:

  1、维持A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五大恶果:

  ①、对被处罚的律师不公正,并使之丧失律师执业权力,浪费国家的法律服务资源。

  ②、对A省司法厅不利,因为全国法律业内人士都知道这个处罚是错误的、违法的。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处罚决定,除了让大家认为A省司法厅以权压法、固守错误之外,不会得到任何好评。

  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该处罚如果再次得以维持,以后的申诉和再审是必然的,各方当事个人还要为此案唇枪舌剑地争执下去,甚至会引发一些难以想像的后果,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

  ④、对党的事业不利。党的“十七大”不仅提出了“弘扬法制精神”的口号,并作出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具体要求,A省司法厅的处罚与“十七大”的上述精神和要求相悖,是给党的形象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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