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司法实践 >> 案例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为中国律师抗辩:耄耋王工再出征

http://www.dffy.com 2007-12-12 20:19:06 作者:严伟国 周帆 来源:东方法眼

    绿  



  ⑤、影响我国整体的司法形象,把本来不属于行贿的行为都“认定”为行贿,扩大了打击面,放大了司法腐败的问题,使我国的司法现状被人为地妖魔化,同时也会使更多的人特别是律师更加不相信法律。法律失信则是一个国家最危险的事。

  2、撤销A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好处:

  ①、A省司法厅可以按“违纪”给予相关律师停业的处罚,照样有“面子”,被处罚律师一般也不会再提诉讼,因为他们仍属A省司法厅管理,不但不敢再对处罚“说三道四”,并且有些人很可能还会对司法厅的“宽宏大量”感恩戴德。

  ②、有利于树立司法厅严格依法、有错必纠的良好形象,“政府改正一个错误要比做十件好事更能感动老百姓”这是大家共知的常理。

  ③、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从此息诉宁人。被处罚的律师会接受教训,更加努力地工作,而更多的律师和老百姓会对我们的法律信任有加。

  ④、对党的事业有利。本案处罚的撤销,将使全省仍至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处罚标准相对统一起来,从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使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得到具体落实。

  ⑤、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有利。我国的司法现状并不象有些境外媒体和一些人感觉得那么差,通过撤销该处罚,还事物的本来面目,使一些人明白,中国律师的行贿和中国法官的受贿,都不是“普遍现象”,从而有效地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公正形象。

  A省司法厅何去何从,H市中级法院如何判决,现在还是一个谜。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严伟国 周帆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律师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解读 (2008-7-27 11:19:57)
· 降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在江苏不能执业 (2008-7-25 21:18:18)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7-22 7:33:07)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7-22 7:31:37)
· “倒戈律师”与独立辩护 (2008-7-15 15:40:32)
· 输了官司后能否拒付法律顾问费 (2008-6-23 20:39:49)
· 用人单位试用期疑难法律问题解析与操作指引 (2008-6-6 20:46:31)
· 马克东诈骗案引震律师界 (2008-6-5 20:33:48)


上一篇:收条无日期 证据有缺陷 (2007-12-12 19:54:36)
下一篇:望风接应也会构成共同盗窃的主犯 (2007-12-12 20:21:5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