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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

http://www.dffy.com 2007-12-14 18:41:11 作者:张德才 曹士平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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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只有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仅以其在保险合同上印制的格式内容证明其已经对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抗辩,违反保险合同中应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

  本案保险合同虽然印有“重要提示”、“特别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的格式内容,但被告未提供曾经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免责条款的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证据,应认定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相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现实中,保险人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只会强调保险合同的好处,一般不会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说明,明确说明的可能性更小。

  综上所述,周桂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周桂单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28000元和5200元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及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金。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允许。

  案例报送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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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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