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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孩桥上相一人坠河身亡 家人状告桥梁管理人被驳

http://www.dffy.com 2007-12-15 17:19:30 作者:陈家定 杨云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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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男孩骑电动自行车在桥上相撞,导致一人从没有护拦的一侧坠入河中溺水身亡,桥梁管理者是否该赔?2007年11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的一天,原告夏某13岁的儿子夏波与同村同龄男孩何明各自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镇某村的平阳桥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之子从无栏杆的一侧坠入河中溺水身亡。今年9月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波未到法定年龄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明未到法定年龄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夫妇认为,其子之死与所涉桥梁一侧无栏杆、桥的设计有缺陷、未设置完全警示标识及另一男孩何明未及时呼救均有关,将县交通局、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及何明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余元。庭审中,法官释明,原告起诉四被告涉及特殊侵权和一般侵权两种侵权形式,不可以一并起诉。故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何明的起诉。

  被告交通局辩称,根据本县的职能划分,所涉桥梁是农村桥梁,不属于交通局管理。被告镇政府辩称,夏某是死于道路交通事故,与桥梁没有关系。所涉桥梁是一座养护合格的桥梁,桥梁一侧未设护栏,是考虑到农村桥梁便于超宽农具的通行,且不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被告村经济合作社辩称,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对该桥梁的管理职责。三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所涉桥梁一侧未设栏杆,是否属于设计、管理或维护上的瑕疵,三被告是否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对农村公路上的桥梁,是否要设置栏杆作出强制性规定。被告镇政府关于平阳桥一侧不设栏杆的原因作出的解释有其合理性。且现实的情况是,在农村公路的桥梁上,一侧或双侧不设栏杆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果因农村公路桥梁未设栏杆,而要求桥梁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有悖公平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农村道路和桥梁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对其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原告之子死亡,公安机关已经明确认定是一起交通事故,且事故的责任已予确定。原告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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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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