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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科长担任税务顾问是否构成索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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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19 15:47:00 作者:王欣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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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原任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二科科长,2007年5月份被单位安排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补缴税款及罚款方面谋取利益。检查快结束时,其提出为该公司做税务顾问,并以急等用钱为由,要求立即一次性支付现金5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考虑到检查时刘某帮了不少忙,又是税务局稽查人员,想和它搞好关系,就答应了,并于次日将5万元现金交与刘某。不久,刘某就将此款融资给该公司,获取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万元是作为税务顾问的劳务报酬。理由是刘某提出做该公司税务顾问,该公司也同意了,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那么领取报酬是理所应当的,至于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只是领取薪酬的方式不同而已,并不影响以做税务顾问的前提产生的报酬结果。充其量只能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违纪,而不应当构成索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索贿。理由是刘某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在此情况下,刘某提出做所谓税务顾问并要求具体薪水,该公司顾及刘某为其帮忙及以后关系等因素而答应其要求,且刘某立刻以急用钱为由一次性要得现金5万元后又融资到中正公司中,该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实际的劳务行为,应认定为索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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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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