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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一个村,同耕作着一片土地,本是同根同族的同姓邻居却因为五棵树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共同对簿到了法庭。我们天天讲和谐,天天盼和谐,其实和谐离我们并不遥远,和谐可能就在我们身边的小事里,和谐就在邻里关系中,彼此让一步,和谐的空间也就留了出来。
2006年2月份,山东文登市高村镇某村将村委所属的部分地边木材、地头树进行公开出卖,原告邹进平顺利地购得了位于被告邹军胜承包地头上的五棵大柳树。而邹军胜早就嫌弃自己地头上的这五棵大树挡光又“吃肥”,可是苦于树是集体的不能随便砍伐,这次竞买他虽然也非常想买下这五棵树,可最终没有争得过邻居邹进平,眼看着自己地头上的树被别人争了去,邹军胜的心里不是滋味。
邹进平自2月份买下树后却没有马上动手砍伐,他心里盘算着都是十几年的老树了,长一年是一年的成色,等到了秋冬再伐也不迟,可这一等等恼了邻居邹军胜。邹军胜知道树不是自己的已经成了定局,可是他希望树主尽快把树砍了,不再影响自己耕种庄稼和农作物,但是从春天盼到夏天,又从夏天望到了秋天,地头这五棵大树却一直安然不动,邹军胜有些气急。
2006年11月7日,邹进平终于决定砍树了,他到林业部门办好了采伐证,又雇用了9名工人和两辆手扶拖拉机,以及一台割树锯子去砍树,却受到邹军胜的极力阻挠。邹军胜说这五棵树一年来严重影响自己地里的庄稼生长和收成,不能就这样简单地砍倒了事。11月12日,邹进平又组织人车去砍树,同样被邹军胜阻挡,树没有砍成,还白白搭上了1000元雇工费、出车费等。
两次砍树不成还造成了经济损失,邹进平把邹军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邹军胜不得阻挡自己砍树,并对1000元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邹进平依法购得本村树木并办理了合法采伐手续,其砍伐自己树木的行为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无论该树木的树荫在夏天是否曾经影响了被告农业物的生长,但原告砍树的行为并不会给被告邹军胜造成任何损害,相反,该树木的割除只能给被告农作物的生长带来益处,被告以该树木的树荫曾经影响了被告农作物的生长为由阻止原告割树,理由不当。被告的两次阻止行为,致使原告割树未果,原告因此所实际支付的雇工、机器设备等费用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判令被告邹军胜不得阻止原告邹进平采伐其所购买的文登市高村镇某村的柳树五棵。并且判决邹军胜赔偿邹进平因其两次阻止割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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