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老妇溺水而亡政府是否担责 |
|
| http://www.dffy.com 2008-1-1 17:46:52 作者:天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一个在,今年5月,居住在该涵洞不远处的一农妇却因骑车不慎从涵洞上落水身亡,农妇家人将交通局和公路管理站告上法院,最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因无过错而被法院认定无需担责。12月14日,原告许玉珍家人的诉请一审被法院驳回。
2007年5月4日19时40分许,许玉珍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泰安北桥”(当地人俗称,从行业标准看,实为涵洞)路段时,电动自行车与涵洞缘石相擦而发生事故,致许玉珍跌入河中溺水死亡。该条道路系四级公路,事故地段的涵洞系原县交通局于1976年建造,后由公路管理站负责对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洞进行养护。该涵洞与路基同宽,边上建有缘石。事故后,交警认定许玉珍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道路时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责任由许玉珍承担。经查,许玉珍住处与事发地段相距不远,平时其经常经过该地段。
6月18日,许玉珍家人诉至法院,称事故桥没有设置防护栏等安全措施,致使受害人摔入桥至水面高差有3米的水深流急的污水河中而溺水身亡,未设防护栏之公路桥系交通局所建,后委托公路管理站管理,因该桥之建设与管理均存在安全瑕疵,故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176738元。庭审中,交通局辩称,本案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受害人自行担责。许玉珍家人所称的桥事实上是涵洞,相当于路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建造该桥完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也通过了竣工验收,对于建造护栏设置问题,并没有必须建造的相关规定,目前即使是等级比事发路段高的公路上的涵洞也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事发路段是一直线的,不存在是危险路段的说法,另受害人的住所地与事发地较近,熟悉该地段的路面状况,本起事故完全是由于受害人偏离了道路而导致的,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公路管理站辩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受害人应负全部责任;其受南通公路站的委托负责对公路进行养护,没有义务重新设计、重新建造涵洞上的护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也没有规定涵洞上必须建造护栏,故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交通局和公路管理站曾考虑到许玉珍死亡给家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愿意给予两三万的补偿,但原告方拒绝了该提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死者许玉珍对路面观察不够,未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所致,且许玉珍对事发路段较为熟悉,正常情况下不存在危险因素,故事故的责任应由许玉珍自己承担;至于原告方所称的涵洞上未设置安全护栏问题,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并未规定在涵洞上一定要设置护栏,被告交通局在建设时已按规定在涵洞上设置了缘石,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并通过了验收,并无不当之处;而被告公路管理站的职责是负责养护公路,事故发生地段也未发生道路坍塌、涵洞毁损等有碍通行安全的情形,该涵洞建成数十年来也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故公路管理站在管理上也无过错。综上,许玉珍家人以涵洞上未设护栏要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站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过于苛刻,其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查看天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