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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VS抄袭──《汉英大辞典》侵权案引出的著作权话题

http://www.dffy.com 2008-1-8 12:01:22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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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编审徐德胜昨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

  相关案例:《现代汉语词典》曾被侵权

  记者查询获悉,在辞书出版界,早在1993年,王同亿主编的《语言大典》、《新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大词典》等一系列大型辞书就被指存在大量抄袭,后王同亿被判侵权败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及《补编》,其释义和例句,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一部辞书类作品,语言研究所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词典编撰确实存在规范问题,他人在编纂同类作品时可以借鉴、继承已经规范化了的词条,但同时应尊重被借鉴、继承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被告王同亿在《新现代汉语词典》、《大现代汉语词典》中使用《现代汉语词典》大量词条,没有指明被使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认定为抄袭。

  该案判决书中写道:“辞书类作品大都是在继承前代及先出词典的基础上编成的……但是继承应是有鉴别、有增益、有改进、有发展的,并且应尊重前人的权利。继承不等于抄袭,词典的释义如果能在借鉴的基础上根据语言事实、词典性质的需要有所改进,这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劳动,对于有些词的释义,其选择范围有限,可能会与前人或他人词典的释义有‘共同’或‘趋同’,但并不能说明辞书类作品‘抄袭’不可避免。由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由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

  新闻纵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亟待成立

  吴光华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版权保护协会秘书长任彦认为,辞书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选词范围和体例编排上。作者对富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汇编作品引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那么,什么是“富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首先,作者应发挥独创性,在借鉴他人义项的前提下,用自己的语言将释义表述出来。其次,若确实需要引用他人作品,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一部辞书由几百人完成,每个编者都要有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所以对编著人员进行著作权法的宣传教育至关重要。”任彦说。

  但“一部辞书有几十万字,几千个词条,作者若一一核实,并征得作者的许可和支付报酬,将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辞书的创作和出版。”任彦说,“要解决辞书著作权纠纷,亟待建立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作用在于: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既可避免著作权纠纷,又能减轻作者的负担。

  任彦告诉记者,有关这一机构中央正在筹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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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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