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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村委会出卖房屋合同无效

http://www.dffy.com 2008-1-14 18:59:05 作者:张慧帆 夏广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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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25日,时任文登市葛家镇某村村委主任张某在有党员和部分村民代表49人的会议上,将原村里仓库房屋数间及院子、保鲜库设备出卖给被告文登市某公司董事长于某做了通报,但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表决。2005年12月26日,原村委主任张某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9万元的价格,将原村里仓库房屋数间及院子、保鲜库设备出卖给被告。原告文登市葛家镇某村村委会以原村委主任私自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处分集体财产,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仓库房屋及院子、保鲜库设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为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只是具有管理职能,不能进行处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教育、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该村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未征得多数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的仓库房屋及院子、保鲜库设备等出售,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村委会与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当属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法院遂判决原告文登市葛家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某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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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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