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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他真的有冤情

http://www.dffy.com 2008-1-18 20:08:44 作者:谷德新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在审查起诉阶段,涉嫌杀人犯罪的被告人突然全面翻供。公诉检察官眉头紧锁……

  特大命案顺利告破

  2006年12月17日下午13时许,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接到居民刘春和报案,称其父亲刘金海、继母刘卫芹突然失踪,屋内有很浓的血腥气味,且卧室门槛有血迹。

  桦南林业地区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技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在卧室的西屋的床下发现了刘金海、刘卫芹的尸体。两被害人均为头部多次被锐器砍击和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超过72小时;现场的血迹被清洗,只在卧室门槛上留有点滴血痕;现场没有翻动痕迹,女被害人没有被性侵犯迹象。公安人员经分析认为,案件性质应该为仇杀。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被害人生前的熟人,且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被害人刘金海71岁,刘卫芹55岁(与刘金海系再婚),均为退休工人。老两口社会关系简单,与邻居相处和睦,从未与外人发生过争执。是谁对他们下此毒手?

  经排查,被害人的女婿王立春进入警方的视野。王立春,1974年1月16日出生,无职业。被害人的儿女们证实,王立春的妻子于2006年9月下旬携女儿离家出走,王怀疑岳父、岳母从中挑拨,扬言要进行报复,让妻子后悔。另外,1994年9月他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具有与公安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验”。更令人怀疑的是,案发后王立春离家出走,去向不明。

  锁定王立春为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通缉和技侦手段,于12月23日在山东省烟台市一建筑工地将犯罪嫌疑人王立春抓获。经突审,王立春供述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突然翻供

  2007年5月8日,这起恶性入室杀人案件移送到黑龙江省检察院林区分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此案虽说案情重大,但并不复杂。

  5月13日下午13时,2名办案检察官提审了被告人王立春。王立春,中等身材,其貌不扬,给人的感觉更多的他透着阴冷的眼神。讯问刚一开始,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

  被告人王立春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杀人,称自己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提审结束, 王立春还满含期待地来一番“拜托好心的检察官秉公执法,救救我”的告白。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办案检察官迅速做出调整。在此后的20多天内,办案检察官就取证程序向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时询问了与被告人王立春同监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查阅了看守所值班纪录,最终查明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之后,在仔细复核了该案的所有证据的基础上,并对作案时间等细节“漏洞”和一些言辞证据等因被告人翻供而证明力减弱的问题,与公安人员一起进行补充侦查,共补充了21份证据。

  公诉人的“组合拳”,频频击中要害

  2007年7月11日8时许,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引人关注的案件。

  不出所料,在法庭调查阶段,王立春辩称:案发时其未在桦南林业局,而是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其居住地附近的一麻将馆打麻将。

  经过精心准备的公诉人,举证、示证环环相扣,剥茧抽丝……

  ?2006年12月你的手机号码是多少

  : 132****4099

  公诉人未按常理“出招”,王立春显得有些疑惑。

  公诉人首先出示4份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王立春提供的能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在她家打麻将的麻将馆老板)证实:最后一次见到王立春是在2006年11月份。证人王某(王立春的侄子,与王立春共同生活)证实:王立春是2006年12月11日离开家的。证人韩某(被害人刘卫芹的女儿)与其丈夫韩某某均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5时许,王立春给韩某某打过电话,内容是“去桦南和你说说这事(指王与妻子不合),我请你们吃饭... “。

  王立春努力做出一副不以为然的样子……

  此后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似乎击到其痛处。联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出据的书证证实,2007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132****4099手机信号出现在桦南林业局,为其手机号提供服务的基站为桦南白瓜子第三小区。

  “我当时在打麻将,手机……,手机不在我手上,我不知道这是这么回事儿。”王立春结结巴巴,语无伦次。

  公诉人再出重拳。证人冯某(王立春的朋友)证实: 12月14日上午9点多钟,我接到王立春的手机电话,说他去桦南找他岳母去了。我问怎么样啊。王立春说:“人够呛,反正出事了,你别问那么多”。 从联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调取的通讯记录单,予以佐证。

  “他把通话内容篡改了”,王立春辩解已经显得苍白无力。

  公诉人宣读了王立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杀人过程的供述。王在供述中提到一个细节:作案后,他穿走了被害人蓝色羽绒服。

  公诉人出示了证人刘春和(被害人刘金海的儿子)、刘春玲(被害人刘金海的女儿)的证言。两人均证实:案发后,父亲的藏蓝色波司登牌羽绒服没了。刘春玲还证实:父亲的衣服是我帮着套的里子,当时右侧倒数第二个扣子掉了没缝。

  接着,又出示了公安人员在山东省烟台市建筑工地王立春寝室扣押的一件羽绒服。特征:藏蓝色,波司登牌,羽绒层右侧倒数第二个扣子已掉……

  ?羽绒服的事儿,你如何解释?

  王立春无言以对,面部表情僵硬。公诉人的致命一击,使庭审失去“悬念”。

  此后的法庭辩论,并未形成控辩“对抗”,只进行了一轮便宣告结束。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王立春称“我没有杀人,请法庭查清事实”,说话时他目光躲闪,明显底气不足。

  12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与法律“死磕”,不是“救命稻草”

  2007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立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颇具闹剧性的“翻供案”,终于“拨云见日”。本案是一起由婚姻失衡、家庭裂痕引发的惨剧。被告人王立春与妻子丽红均系再婚。婚后,王立春对妻子及其女儿呵护有加,但两人均无固定收入。经济上的拮据,引发了妻子的不满,她经常很晚回家。王立春十分恼火,但为家庭的安宁,他忍了下来。但妻子的出走,使王立春彻底绝望了,无法排泄内心气愤,竟将怨恨转嫁到岳父、岳母……。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立春来到岳父刘金海家,并留宿。23时许,被告人王立春用一把手斧,分别向正在熟睡的刘金海、刘卫芹的头部连击、狂砸……,二被害人均当场死亡。王用被褥分别将二被害人包裹,抱至另一房间内,塞到一铁床下,并清洗了现场的血迹。之后,穿着刘金海的羽绒服离开现场。离开现场时,王拿着被害人家的钥匙欲将其家房门反锁,将钥匙折断在锁孔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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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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