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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宿徐高速公路上清障车违规掉头拦腰撞宝马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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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1-20 14:41:42 作者:翟敏 郑小苗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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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车在行驶中突然打开中央分隔带掉头,拦腰撞上了一辆宝马车,造成车毁人伤。然而,高速公路公司却声称与己无关。2007年底,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小李、王鹏、王伟强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09069元,其他损失53420元,合计662489元;被告宁宿徐高速公路公司对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今年1月15日,小李、王鹏、王伟强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事故发生在2006年的12月18日,下午6点,宁宿徐高速公路宿迁段的重岗山服务区汽车修理厂接到一报修电话后,立即派出了一辆清障车去事发地点。没有驾照的小李驾车行驶在下行线,而事发地点却在上行线,为了节约时间,小李打开了一节中央分隔带,打算就在这里掉头。
此时,上行线上一辆宝马车飞驰而过。驾驶员小林还没来得及多思考,两辆车就狠狠地撞在了一起,冲断了路边的护栏。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李无证驾驶,又在高速公路上违法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负该起事故的全责。
然而就赔偿事宜,宝马车主找到了宁宿徐高速公路公司。然而高速公路公司认为这起事故根本就与他们毫不相干,因为小李驾驶的清障车早就出租给了石家庄市新华区星鑫汽车维护中心,在宁宿徐高速公司重岗山服务区从事汽车维护。因此,他们对该车辆已失去了实际控制权,况且小李又不是本单位职工,所以不应该由他们来赔偿。
高速公路的清障车不属于高速公路公司,那又属于谁呢?原来2005年,宁宿徐高速公路公司(甲方)就与石家庄市新华区星鑫汽车维护中心(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期三年的汽修厂租赁协议,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重岗山服务区汽修厂,经营汽车维修服务项目,租赁资产包括甲方服务区汽修厂的经营场所、车辆、设备设施和维修工具;乙方对汽修厂维修服务项目的经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可是,当宝马车主找到王鹏时,他却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了。他的理由是,在与宁宿徐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后,他实际上并未实际经营重岗山服务区的汽车修理厂,也没有到工商部分进行注册,而是将该修理厂转租给王伟强经营,并与他约定其对该修理厂的利润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对该修理厂的亏损不承担责任。小李就是王伟强雇来负责具体车辆维修等工作的。
因与王伟强也达不成一致意见,2007年2月8日,宝马车主将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小李、王鹏和王伟强都告上了法庭,请求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76.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李在无任何授权情况下违反高速公路公司与修理厂协定的监管制度,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掉头,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宁宿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及租赁协议的甲方当事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小李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因为他是王伟强经营的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理应由王伟强赔偿。同时,王鹏与王伟强双方是合伙关系,故赔偿责任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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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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