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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员桩训撞墙致残 驾校赔偿12万

http://www.dffy.com 2008-1-23 11:31:25 作者:常法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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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2日,常熟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进行桩训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6年8月10日上午,瞿女士在常熟市某驾校培训学校训练场驾驶教练车进行桩训时与围墙相撞,造成瞿女士受伤、车辆损坏。事发时,教练并未随车指导。事故发生后,瞿女士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弥漫性腹膜炎、内脏破裂,共花去医疗费59900.62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2007年7月,原告将驾校及教练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4.5万元。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及其教练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学员驾车练习的危险性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其对学员应行使必要的保护义务。本案中,两被告允许原告单独驾车练习,怠于行使注意义务及保护义务,是原告驾车失误受伤的主要原因。而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能力人,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意识,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经法官释明后,双方达成了由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25000元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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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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