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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被烧伤 工伤认定起纷争

http://www.dffy.com 2008-1-24 15:03:33 作者:朱谱伦 方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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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心生怨气的小萍采取打开煤气瓶自杀的极端方式。小萍的女儿佳佳呼救邻居李玲、张强夫妇救人。李玲、张强二话不说,破门而入,由于煤气爆燃,导致李玲、张强烧伤,小萍抢救无效死亡。市劳动局在张强的申请下认定李玲、张强视同工伤,随后李玲的所属单位不服,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玲的用人单位无锡某电子公司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李玲受伤是因为小萍与丈夫吵架,打开煤气阀寻短见,属于小萍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因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责任人承担,且李玲救助不当误开了煤气灶的开关也有一定的责任。李玲租住的宿舍是由个人承租的,并非电子公司安排职工居住的公共场所,其受到伤害时不是在工作场所。

  市劳动局辩称,在李玲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钱桥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玲、张强夫妇烧伤的经过说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关于张强夫妇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报告》,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给李玲、张强颁发奖金的决定》都清楚证明李玲、张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其行为无疑是维护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无排他性,没有理由要求仅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情为公共利益,他人个人行为造成灾难影响的也是公共利益。小萍打开煤气自杀,致使室外走廊内到处弥漫着刺鼻的煤气味,公共利益处于危险之中。李玲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的规定。电子公司提出李玲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因此不能视同工伤的理由,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故电子公司的理由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本着一步到位解决纠纷的原则组织双方反复调解,防止诉讼周期的过分延长及费用的缺口对李玲、张强医疗的延误。李玲伤势非常严重,诊断为60%全身火焰烧伤。法院在组织调解工作时,从责任、证据、损失、当事人心理等多个环节入手,引导电子公司消除不满情绪,避免讼累,争取案结事了。最终,电子公司愿意赔偿李玲、张强夫妇各项费用总计35万元。(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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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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