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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存入银行卡 没有借条起纷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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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2-13 15:23:07 作者:甲乙 民亦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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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初,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沭阳县沭城镇居民毛某通过转帐借同镇居民李某现金10000元成立,其只是转帐、已把此款交给借款人儿子开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要求其还款10050元的判决。
2007年2月26日,沭阳县沭城镇居民毛某夫妻俩及毛某哥哥等人共同到广东做印刷品生意,同镇居民李某儿子丁军也随同前往游玩。2007年3月初,毛某从广东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借款10000元,毛某向李某提供银行卡的卡号,让李某将款存到毛某银行卡上。李某在接电话时,有其妯娌韩某在场。2007年3月2日,李某与妯娌韩某及自己的女儿丁某某共同将10000元存入毛某的账上,为此支出转账手续费50元。后李某向毛某索要,毛某以此款已交给李某儿子丁军在广州用了为由拒绝还款。为此,李某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夫妻俩给付借款10000元及转账手续费50元。
沭阳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被告毛某夫妻俩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也按二被告要求的数额按时存入被告的账户,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明确。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为此支出的转账手续费50元,应予支持。二被告称该款是原告儿子丁军要用的,并且当晚就将该款转交给丁军,无事实依据。对二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调解无效,一审判决:被告毛某夫妻俩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及转账手续费50元,共计10050元。
一审宣判后,毛某夫妻俩不服向宿迁中院上诉称,被上诉人是借用上诉人的帐户进行转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已将10000元款交给了被上诉人之子丁军。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围绕上诉人是否将提取的1万元交给了被上诉人之子丁军;被上诉人存款1万元到上诉人的银行卡上,该行为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两个争议焦点经过审理后认为,因为1万元是由上诉人提取,上诉人主张已将1万元交给了丁军,上诉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申请出庭的4名证人证言与上诉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证明上诉人已将1万元交给了丁军,二审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按上诉人要求存款1万元到上诉人的银行卡上,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上诉人应承担还款之责。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官点评:随着网络的进步和广泛运用,时下通过转帐借款、或借用他人帐号转款逐步增多,因此发生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案警醒人们,通过转帐借款给别人,一定要保留好转帐凭证,事后能补一个借据则更好。把自己帐号让给别人转帐则要十分慎重,提取时一定要留下证据系何人所取。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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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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