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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律师事务所诉某财产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纠纷案

http://www.dffy.com 2008-2-20 20:52:32 作者:陆新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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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共存于同一份保险合同中是保险行业的通例,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一,责任免除条款将保险责任条款已承保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车损险中,碰撞责任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但因酒后或无证驾驶导致的碰撞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剔除。二,某些危险本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界定的承保范围,但容易与保险责任混淆,为避免误会及歧义,在责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明确排除。

  在本案所涉及的条款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形所述的情况,该条款第一条即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明确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该责任条款显然不承保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损失,疾病本也不属于意外事故。

  但为防止投保人误认为疾病属于承保范围,雇主责任险第三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由此可见,这种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风险,本来就未约定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即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是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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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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