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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诉“失职” 当事人获七千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8-2-29 21:45:51 作者:许松 来源:东方法眼

  亲人车祸身亡──

  委托律师代理求偿

  2004年6月20日16时56分,家住泗洪县瑶沟乡果园队的王彩云被泗洪县恒盛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张超刚驾驶苏NM2891号出租车撞伤致死。后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死者王彩云与张超刚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2004年9月9日,王彩云的直系亲属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以肇事车主张超刚、车辆挂靠单位泗洪县恒盛出租车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同日,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与泗洪县某律师事务所(下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王某担任该案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以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的名义参加本案本审的全部诉讼、调解活动;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合同签定后,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向律师事务所预缴了委托代理费用600元。此后,律师王某即于2004年9月29日下午参加了该案的庭审。庭审中,律师王某宣读诉状,要求张超刚和泗洪县恒盛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医药费2550元、死亡赔偿金92620元、赡养费3354元、丧葬费3895元,计102419.2元。2004年11月9日,泗洪县人民法院根据其诉请,判决张超刚赔偿抢救王彩云所支付的医疗费2533.98元、死亡赔偿金92690元、赡养费1352元、丧葬费3895.25元,合计100471.23元;泗洪县恒盛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未获足额赔偿──

  与律师事务所对薄公堂

  判决生效后,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某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过错,未尽到代理人应尽的勤勉尽责的义务,使其应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全部主张和实现,故诉之泗洪县人民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诉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某在为其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具体表现为:1、漏列保险公司作为被告;2、漏列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3、诉讼请求计算严重错误;4、其他过错行为。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其本应获得191561.73元的赔偿而仅获赔100471.23元。请求依法判令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91090.5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退还交纳的律师代理费600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首先,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诉状形成时间是2004年8月6日,而其四人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合同时间是2004年9月9日,即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在诉状已经写好并在法院立案后才与本所之间签订合同;其二,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完成了代理义务。如;在死者王彩云户口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多方协调,最后确定其为非农业户口性质,将其赔偿额由5万余元增加至10万余元,最终胜诉;其三,本所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无任何过错,认为漏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漏算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决──

  律师师事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于2004年9月9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受托人,在就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求偿方面确实存在疏漏,致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相关权益受损。但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在诉讼代理中,就其他部分诉求已积极调取并提交对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有利的证据,准时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提交相关代理意见,履行了自身职责,维护了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的合法利益并在原案中胜诉。故对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其91090.5元的损失和退回全部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即按照原赔偿案件当时的本地人均生活状况,精神抚慰金应以7000元为宜,代理费应适当予以返还。泗洪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经济损失7000元、退回代理费100元,合计7100元;驳回周振军、周瑞娟、周加荣、王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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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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