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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打工”逃离指定企业 老婆被追巨额违约金

http://www.dffy.com 2008-3-6 18:31:22 作者:钱军 孙翠燕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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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案的情况看,合同约定孙某一旦逃离指定企业,由孙某或其家属支付违约金6万元,并未明确违约金由唐某一人承担,孙某与违约金“脱钩”,故本案不符合债务转移的一般构成要件。被告唐某虽然不是合同主债务人,但其本人直接在合同上签字,参与了确定违约金承担主体的启动工作,故而本案亦不符合代履行特征。同时,合同并未明确被告唐某的担保人身份,故而本案也不符合债务担保特征。综合本案情况分析,被告唐某在合同上签字,自愿提前加入违约金(附条件成立)这可能存在的债务的履行,符合债务承担的特征,由于我国法律并不排斥债务承担的适用,因而债权人外贸公司既可向孙某,也可向孙某之妻唐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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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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