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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对案件是否撤诉产生分歧的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8-3-11 22:14:43 作者:钱徐宁 蒋晓青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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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5年12月18日,小戴出生于某市人民医院。2007年1月30日,小戴的父母以小戴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在接生小戴的产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而致小戴脑瘫,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戴的父亲戴某、母亲陈某均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后经被告方申请,该案进行司法鉴定,在此期间,父亲戴某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但该撤诉申请中没有另一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的签字。经核实,戴某与陈某的离婚诉讼刚结束,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人对本案的处理上产生分歧。陈某则明确表示其不同意撤回起诉,坚持打这场医疗过错赔偿官司。

  【分歧】对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处理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父亲 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准许。第二种意见认为父亲戴某的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准予撤诉,仍由父亲、母亲担任法定代理人继续原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父亲戴某某的申请仅视为其要求退出诉讼的意思表示,不作为撤诉处理。

  【评析】民事诉讼中,多个法定代理人就实体权利的处分发生分歧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可以采取协商或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自行裁判的方式解决。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父亲戴某申请撤回起诉,这一行使诉权处分的行为与另一法定代理人之间产生冲突。此类冲突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通常是在法定代理人内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比如离婚等。对戴某申请的认定和处理,同时涉及到被监护人的实体权利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笔者同意第三种处理意见,主要理由是:

  1、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处分应以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

  法定代理权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一种救济手段,其产生基础是监护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也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法定代理人进行权利处分的根本前提,这也是人民法院对法定代理人诉讼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依据。本案是一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在完成司法鉴定和法院作出最终裁判之前,被监护人小戴被侵权并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如果本案撤诉,将可能损害到被监护人可期待的利益,因此,无论本案中父亲的行为如何认定,都不能同意其撤回的申请。这也是处理本案的原则。

  2、法定代理人应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权利。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因此当事人一方无论有多少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其代表的只能是一个被监护人,只能以一个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数个法定代理人平等、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但前提是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一方参与诉讼。因此,法定代理人进行诉权处分的结果只能有一个,而不可能有数个截然相反的诉权处分结果。本案中,如果将父亲戴某某的撤回诉讼申请作为单独的诉权处分,父亲的诉讼地位则发生变化,成为独立于原告方之外的当事人,从而使诉讼关系混乱。因此,对该案,应首先要求法定代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戴某要求不起诉并不形成一个独立的撤诉行为,而应视为一种要求退出诉讼的意思表示,法院可通过笔录的形式对这个表示予以同意,而由母亲继续担任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在程序上无需裁定不予准许撤诉。这样既不损及单个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又保证法定代理人诉权行使的统一性。由于本案中被监护人只有2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如果被监护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因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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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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